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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条形码标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17 09:03:02

1. 沧州条形码的组成

A. 对于应用条形码最广的仓库来说,条形码一般可以根据单一物料编号来生成,当对于很多具有特定数量的包装规格时,也可以将条形码包含物料编号与数量两个字段组成另外根据应用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将更多的字段包含到条形码当中

B. 当条形码包含多个字段组成时,系统将采集器读取的条形码资料传到计算机系统中时,系统会使用特定的分隔符将每一行的各个字段分开,便于其它数据应用系统进行读取与加工

C. 在打印条形码标签时,可以选择让人员可读的信息(物料编号、数量)等打印在条形码区域的下方,便于操作人员工进行核对,进一步保障准确性

2. 条形码标签的贴放位置及条形码的字段组成

A. 对于比较大的对象或摆放位置不固定的对象,应在包含的外箱上贴上条形码标签,条形码标签的内容可以包含物料编号及对应的整箱数量,还有一份条形码标签应包含物料编号及数量为1,便于单个发货时进行读取,对于外箱中还有小包装的,还应制作一份包含物料编号及对应小包装数量的条形码标签

B. 如果对象比较零碎及摆在比较固定的区域或货架上,我们可以在对应的货架上贴上条形码标签,条形码标签的样数,应该是物料编号及数量1为一份,另外每一种包装规格要一份(包含小包装的规格),这样将可以大大方便发货与盘点

超市电子自动条码寄存柜具备普通密码型的全部功能,并增加了条形码的打印和识别功能,用户开箱取物时只需将条形码纸在条码扫描区内进行扫描,即可完成取物操作,方便快捷,安全性高。条码  条形码纸的条码通过加密形成唯一性的密码,避免被偷窥密码的可能性,此条码纸一经使用就会失效,使用安全成倍提高;快速存取:索取时自动打印条码,取物时快速的扫描识别,简单操作:只需按"存"取就可打印条码纸,读取条码只需扫描一下。  

条码寄存柜系统主要由柜体、箱格和主控单元三部分组成,主控单元包含内部微型计算机、液晶显示屏、热敏打印头、指示灯、操作键盘和扫码区。内部微型计算机控制箱柜存取操作,安全方便。液晶显示屏可显示寄存信息,如:存物箱号、操作步骤提示,各箱格内状态、时间等信息,帮助用户自助式完成存取操作。箱柜表面经除锈、磷化,并采用先进静电粉体涂装,外表美观,质感高雅。产品结构性能稳定、安全牢靠,具有防撬功能。 

顾客需要存包的时候,可以自行到存包柜前按"存"键,单片机接收到一脉冲信号,并通过系统I/O口发出相应的信号,控制锁柜门的电磁阀将一空箱打开,顾客即可存包,并将柜门关上。当顾客需要取包时,要将只要将条码放置到条形码阅读器前方,条码扫描枪器采集到条码信息输出相应的高低电平信号传给单片机,系统比较密码一致后,发出开箱信号至电磁阀是柜门打开,顾客即可将包取出。 

条码存包柜系统具有较高的自动化程度,是以单片机为核心,自动控制柜门的打开,并通过条码技术实施红外线检测开门。关门后通过条码打印机打印条码,并自动切纸;实时显示无物的箱体号。并具有断电保护功能,用红外线检测箱内是否有物品,并报警。在现实生活中有着积极的作用。

条码图像识别技术是通过对同一复杂的对象和系统,从不同的空间点、不同的时间等诸方面收集到的全部信息,通过一个特征抽取和分析的过程,自动地识别限定的标志、字符和编码结构等特征。

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条码图像识别技术迅速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学科。现在已广泛应用于遥感技术、医用条码图像处理、工业领域中的喷涂和自动检测、军事侦察、交

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属侵权犯罪行为

【案情】2002年,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女湖公司)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取得69320075商品条码专用权,之后,一直续展该商品条码。2008年,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生产的蛋黄麻花外包装盒上印有上述商品条码,要求李小庆停止使用。2012年6月27日,新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检查李小庆的仓库,发现其生产的蛋黄麻花标注的商品条码为6932007500037,认定李小庆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责令其在2012年8月8日前改正。2013年10月,仙女湖公司发现李小庆的产品仍在使用上述商品条码,遂于2014年8月7日诉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李小庆赔偿损失5万元。经法院调解,李小庆赔偿了仙女湖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分歧】擅用他人商品条码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损害了商品条码申请人的哪项权利?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调整对象是“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据此应当解释商品条码工作主要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系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商品条码专用权不是私权。因此,仙女湖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均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因此,商品条码作用重点在生产、流通、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是一项国家许可的特殊私权,商品条码专用权受到侵害的,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 

【评析】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可知,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它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因司法审判中商品条码类民事维权案例极少,笔者用实证方式来分析商品条码的权利性质。如由工业信息化部主管的2012、2013、2014三个年度8月号《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的商品条码均为977100495100108>,2012、2013、2014、2015四个年度1月号《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的商品条码均为977100495100101>。依归纳法推理,商品条码977100495100101> 与各年度1月号《电子知识产权》杂志对应,977100495100108>与各年度8月号《电子知识产权》杂志对应。结合商品条码使用的事实研读《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商品条码特定信息类似于商品的“公民身份证号”,它与特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品名称、规格、质量等信息一一对应。在电子商务和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领域,商品条码能使机器快速识别此商品与彼商品,因此商品条码具有商品名称及与商品建立特定联系的标识作用。商品生产者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明显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商品条码申请人合法权益。

正是商品条码可以作为识别特定商品的名称、来源、质量等综合信息,其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因此商品条码可归入产品标识范畴,其与具体商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产品质量等产品信息相关联,系商品名称等产品信息的数字化表达形式。 

李小庆冒用仙女湖食品公司商品条码的行为,足以使商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产生误认,妨碍市场的正常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调整范畴。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规定“侵害商品条码专用权纠纷”,人民法院将此种妨碍经营行为纳入不正当竞争法兜底保护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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