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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商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0 08:58:00
商品沧州条码是实现商业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技术手段。商店利用商品条码技术进行经营管理,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方面的好处,改善了购物环境,更加方便了消费者购物;由于商店经营成本降低,商品价格随之下降;鉴于条码扫描的自动结算方式,缩短了消费者排队等候结算时间。商品条码是ANCC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用于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及物流单元的条码标识。
商品条码主要类型有:EAN-13/8UPC-A/EITF14EAN/UCC128.商品条码是包含国家编号,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种代码。对贸易项目进行编码和符号表示,能够实现商品零售、进货、存货管理、自动补货、销售分析及其它业务运作的自动化.商品条码只是一个产品编号、只包括有国家或地区编号、会员编号、产品编号及检测码。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1、零售商品是指在零售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其条码标识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主要采用EAN/UPC条码。
2、非零售商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其标识代码由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及其对应的条码符号组成。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主要采用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条码,也可使用EAN/UPC条码。
3、物流单元条码是为了便于运输或仓储而建立的临时性组合包装,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通过扫描每个物流单元上的条码标签,实现物流与相关信息流的链接,可分别追踪每个物流单元的实物移动。物流单元的编码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18)进行标识。常用的商品条码的码制选择目前现存的条码码制很多种,但国际上通用的和公认的物流条码码制只有三种:ITF-14条码、UCC/EAN-128条码及EAN-13条码。选用条码时,要根据货物的不同和商品包装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条码码制。单个大件商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商品的包装箱往往采用EAN-13条码。储运包装箱常常采用ITF-14条码或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包装箱内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不同的商品或多件头商品小包装。
1)、EAN-13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参见GB12904。
2)、ITF-14条码ITF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表示信息的双向条码。ITF-14条码的条码字符集、条码字符的组成与交插二五码相同。它由矩形保护框、左侧空白区、条码字符、右侧空白区组成.ITF-14编码的组成见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
3)、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是一种连续型、非定长条码,能更多地标识贸易单元中需表示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等。
UCC/EAN-128应用标识条码由应用标识符和数据两部分组成,每个应用标识符由2位到4位数字组成。条码应用标识的数据长度取决于应用标识符。条码应用标识采用UCC/EAN-128码表示,并且多个条码应用标识可由一个条码符号表示。UCC/EAN-128条码是由双字符起始符号、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及左、右侧空白区组成。
一、系统需求1、可通过短信和以WEB方式查询所购产品的真伪。2、厂家通过对客户提交的信息的分析,打击假冒,维护利益和形象;掌握终端客户信息;对串货情况有所了解,为上层决策提供依据。3、以现有的软硬件资源为基础与现有系统结合,建立一个投资小,运营高效,维护简便的查询系统。
二、系统分析需要的软硬件资源:计算机网络系统;在互连网上已经建立公司网站;建立两套系统:短信查询系统和基于WEB互连网查询系统。
三、系统构成1、硬件:沧州条码打印机一台、GSMModem、耗材(标签碳带)。△条码打印机:通过打码机热转印的方式将条码印在耗材上△GSMModem:连接GSMModem来收发查询短信2、软件:防伪标签条码打印软件、终端客户管理查询系统、防伪WEB查询系统△防伪标签条码打印软件:根据软件可自动随机生成唯一的16位编码(位数可自定),并驱动打印机打印△终端客户管理查询系统:对于短信和WEB查询的客户数据进行管理,可根据用户来电手机号码信息、上网查询的IP地址区分其所在地区;通过与用户通话、通信等核查其所在地区信息,可掌握购买者所在位置;然后把它们与该机床曾发往的分销商所在地区相比对,即得出防伪及窜货信息。包括:短信收发、货品管理、货品查询、查询记录、查询统计、假货警示、窜货跟踪、短信发送等模块出厂编号、型号、规格、制造日期短信收发:接收终端用户防伪码信息,反馈真伪信息货品管理:产品序列号、产品名称、出厂编号、产品描述(型号、规格、制造日期等)、产品防伪码、查询状态货品查询:产品序列号、产品名称、查询手机号、查询结果、查询时间、查询手机号、所在地(省份、城市)查询记录:产品序列号、产品名称、查询时间、查询手机号、查询的号段、产品防伪码(真实的号段)、所在地(省份、城市)查询统计:产品序列号、产品名称、查询次数、查询状态、所在地(省份、城市)假货警示:产品序列号、查询手机号、查询时间、查询的号段、真实的号段、所在地(省份、城市)窜货跟踪:产品名称、购买方式、代理商名称、窜货区域短信发送:根据个别的短信反馈不同的信息,可以群发的形式实现△防伪WEB查询系统防伪WEB查询系统指定一个域名可采用http://www.****.com,通过IP转移到工厂主机上,使用512KADSL实现24小时在线,通过ADSL猫(带路由功能)进行端口映射,最终实现web查询及客户关系管理。
四、系统简介1、系统设计理念给每个产品分配一个唯一序列号和防伪码(位数可自定,现拟定为16位),此号段可以与设备本身的序列号是相对应的,并用一次性标签来承载序列号和防伪码。在产品被最终消费者购买之后,消费者通过手机短信和WEB网形式可以向厂家查询。短信查询原理客户端在购买产品后,用户将所购买产品的16位防伪码按指定格式编写成手机短信,通过GSMModem收发将其转到企业的短信自动服务平台上,将查询编码与防伪码数据库比对,根据真伪及查询次数平台即利用短信告知用户所查的产品是否是真品。查询过程简单,耗时短,系统反应时间小于0.1秒钟,反馈信息间隔时间小于1分钟。WEB查询原理用户将所购买产品的16位防伪码按网站(http://www.***.com)提示键入查询栏内,数据可以同短信查询系统调用同一个数据库,将查询编码与防伪码数据库比对,根据真伪及查询次数决定回复信息内容。在查询时如该序列号产品的防伪不正确,或已被查询过,则可判定所购产品是否为假冒品。
系统优势通过短信和WEB终端用户跟踪方式为造假者设置了不可解决的难题:一是,不知道产品序列号所对应的产品防伪码;二是,即使知道一个产品的序列号和防伪码也没用,因为每个产品的序列号和防伪码都不同,因而无法被批量造假;三是,不知道产品的序列号的产生规律。因此,造假产品可以非常容易的被识别出来对于高级主管远程查询,可考虑设置超级用户名、密码,确保信息不外泄。无论是短信查询还是web查询,每查询一次的历史信息均应记录在案(二者可调用同一数据库数据并可同时写入),数据库中的信息可以用终端客户管理查询系统进行详细的管理及跟踪(详情可参见上述终端客户管理查询系统简介)2、系统实现的反馈信息无论是短信查询还是web查询,我们均可在软件中自动生成以下反馈信息,可以通过短信及WEB形式呈现:1)真品第1次查询的反馈:您查询的防伪码是:1234567891011120对应的产品编号是:Y1004感谢您购买******厂原厂生产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沧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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