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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商品条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3 08:41:10

目前,我们见到的条形码下面都有一串数字,默认的都在条形码的下面。但是有的时候,客户有特殊需求,想要沧州条码文字不显示,也就是肉眼看不到。但是扫描的时候是可以扫描出来的。对于刚接触条码打印软件的新用户来说,可能还不太清楚如何设置才能隐藏条码文字。接下来小编就演示一下条码打印软件隐藏条码文字的方法:打开条码打印软件,绘制一个条形码,这里以code128为例。

双击绘制好的条形码,在图形属性-文字-条码文字-位置中,把位置设置成无。点击确定,条码文字就不显示了。条码打印软件设置比较灵活,除了可以隐藏条码文字,也可以吧条码文字放在条形码的上面或者下面,方法都是类似的,是不是很简单,有需求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按照步骤来操作做,可以实现你想要的各种效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沧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符号。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物品编码所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品条码制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各类条码技术的应用、咨询,培训、服务及条码防伪技术的推广。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商品条码,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七条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八条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程序:(一)向市物品编码所领取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二)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三)由市物品编码所对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初审合格后,经物品编码机构复审,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审核批准。(四)申请办理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物品编码所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办理商品条码的单位并说明理由,以便重新申请办理。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代码,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应按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应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应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必须经过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并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已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艺规程和检验制度,配置必要的商品条码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不得承接不具备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不得承接不合格胶片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应当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之日起,每之年履行一次审验手续。承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负责办理申请手续的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审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审验手续的,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和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形码是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医疗行业本身的信息化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再上马一些条形码项目,会让管理更有序,医院的效率也会更高。但是单纯的条形码应用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是不可能应用成功的。因为,如果医院或者药店只知道病人是谁,在哪里等等,对于更好地为病人服务没有任何实质的用处。因此,对于医院来说,在原有IT系统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和利用更为重要。普通门诊应用方案:

一、挂号处在患者进入医院挂号时,则凭身份证办理挂号,系统即时用其身份证号生成身份登记卡,卡上会有:身份证号、对应身份证号的条形码、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资料。

为确保患者条形码的唯一性及通用性,设定用身份证号码为条形码的基础(如果患者没有身份证,则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个区别于身份证号的号码)。由于患者在医院内的具体资料经常改变,条形码建议采用一维沧州条码。身份登记卡的材质可采用耐用性较强的加厚PET,以便长期使用。

身份登记卡主要的作用:

1、患者在登记了第一次的个人资料后,下次再来时,无需再次输入,提高挂号办理速度;

2、患者在登记后,在本医院内往后的所有活动都可用条形码确认身份并记录在计算机之中,方便以后调用;

二、诊室

患者到医生处看病时,医生可利用已联网的终端机,用条码扫描仪读取患者的登记卡上的条码后,查询患者的病历和以往的检验记录;

当患者需体检时,在医生取样之后,即在标本上贴上即时打印出来的,标有患者姓名及条形码的标签,这样的标签会比现有的用纸包的方式更简洁,并可减少差错率。(在检验科采集标本时亦使用同样方法。)

计价、收费处

扫描患者登记卡,读取条码,收费并将确认资料传送至检验科或药房。

检验科

在检验科收到并检验标本后,用扫描仪将患者的条码扫描入计算机,首先确认收款,然后在自动生成(已含有患者资料)的检验表格上输入检验结果,并打印出来,因医生可在联网计算机上查询检验结果,故此单交是供给患者参考、留底。

三、药房

药房在收到收费处的确认付费信息后,开始配药,并在配好药的包装上贴上注明患者姓名及服用方法的标签(以便患者确认,防止出错),完成配药后在显示屏上通知患者取药。在扫描读取患者登记卡的条码信息确认身份后,将药发给患者离开。住院应用方案:

患者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如将已有的登记卡出示给入院处,工作人员只需扫描卡上的条码就可以将患者以往资料调出,完成患者的资料的输入,无需重复输入。

患者的手环上同时印有可见数字和条形码,便于院内身份确认及资料查询。手术应用方案:主要用于患者身份确认。

在患者上手术台前,护士负责扫描患者的条形码,由计算机确认,使确认患者身份的手续更易得到实施,不会出现差错。

医院内使用条形码进行管理的优点:

1、理挂号及入院时,患者资料无需重复输入,提高处理速度;

2、药房和手术室,患者身份可由计算机即时确认,杜绝差错现象;

3、患者使用身份登记卡,医院可更好的管理病历,医生可更方便的随时查阅,并可将患者的门诊及住院的以往检查资料同时调出作为参考;

4、使用身份证作为登记号,更易与社保或其它医院外的数据系统接合。

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

病历和X光片的管理办法和上述办公室档案的管理方法相同。但是在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中使用条码还可以得到一些其它方面的好处。

大多数人不了解要保持多少数量和品种的物品才可以使一个医疗诊所或牙科诊所有效地运作。因为许多物品是一次性使用的,所以要持续的检查存货的多少和取得病人的收费资料,采用条码系统使这项工作自动化了。多数办公室有限的存诸空间更增加了使用条码的优越性。运达物资的恰时论(Just-In-Time)不仅使用于生产和零售领域,也适用于医疗诊所和牙科诊所的环境。

一个典型的诊所由一个中心物品柜,几个诊室,一个特殊的工作间和一个办公室兼接待室组成。中心物品柜装有由病人付款的和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以及备用的设备。在每个诊室和化验室安装一部低价位的数据输入机,一部手提式和一部有线数据输入机放在中心物品柜,作为主机的计算机及扫描枪放在办公室所在地。条码系统的成功之处是基本这样的安排。

条码标签可在两个地方印刷。物品存货的标签可用办公室的激光印刷机或便宜的热敏印刷机印刷。另一个可以给标签上一层薄膜的印刷机也被安装在办公室。这些标签带有病人的唯一的编号,被用在病历上。类似的标签带有识别性的前缀码,被用于固定资产上。如果某些设备属于特殊环境要求的产品,如高压蒸锅,可以向专业的印刷公司订购特殊种类的,但是采用同样标签制度的标签。

在一个典型的工作日,送货的先于病人之前来到。诊所员工印好标签,贴在每一件物品上,然后扫描将资料输入存货资料库。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带有特定前缀码的身份号。条码标签可即时印刷出来,或事先成批印好用于所有存货。下一步是给诊所的几个房间上货。每次将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从中心物品柜拿出时都要通过扫描,指明它是被使用过的。

当病人被诊治时,任何在诊室或实验室中使用的,由病人付款的物品的条码和病人的身份条码一同被扫描。这个物品不仅是使用过的,而且要将使用的帐单给予使用的病人。另外,实验室取得的样品上贴有带病人条码的标签。有病人条码的标签可以在实验室内印刷,或在每个病人到达时印出。将基本的确认实验室样品的步骤再发展一步:样品被扫描,同时实施了的实验也通过放在实验室的条码手册扫描。这样,所有实验工作的帐单将正确的送到病人手中。

在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一份总结那些病人受到诊治的报告会印出。另一份报告列出那些已经低于事先规定的最低存货量限度的所有物品的名单,包括由病人付款的和不由病人付款的物品。随后办公室经理会用传统方式或电子定货的方式重新订购那些必要的物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沧州条码管理,保证出版物条码质量,加快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国注册并获准使用ISBN、ISSN、ISRC号的出版单位,必须办理和使用出版物条码。第三条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出版物条码包括图书条码、期刊条码、音像制品条码和电子出版物条码。第四条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出版发行单位规范使用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出版物条码技术。

第二章出版物条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五条新闻出版署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修订、宣传、贯彻和实施出版物条码的有关标准;(三)组织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处理出版物条码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六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机构,在新闻出版署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三)负责全国范围内出版物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四)开展与出版物条码技术有关的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五)负责审批出版物条码申请单,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出版物条码软片。第七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协调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的出版物条码工作;(三)负责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出版物条码申请单;为本地区出版单位发放条码;(四)负责本地区出版物条码质量检测、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出版物条码的制作和申办方法第八条为了切实达到出版管理的目的,确保出版物条码软片的制作质量,出版物条码软片统一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制作。其它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第九条北京地区中央级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申办条码。第十条条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1.图书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码,然后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当出版单位重印图书的价格与上一次印刷不同时,须申办带有附加码的条码。出版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2.期刊出版单位申办条码,须到中国ISSN中心办理ISSN号后,携带期刊登记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由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司核发电子出版物的批准文件、中国ISBN中心核发的ISBN号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4.音像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中国ISRC中心分配的版号批准文件和条码申请单,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第十二条出版物条码软片的模块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904。

第四章出版物条码的应用第十三条无条码的出版物或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条码的出版物不得上市销售。第十四条出版单位不得将一个条码在多种出版物上使用。出版单位对其相应出版物的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对出版物条码的颜色及印刷位置的标准和规定印刷出版物条码。第十六条印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出版物条码,不得随意缩小。如需使用缩小版的条码,应在申办条码时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注明,由该中心制作缩小版的条码软片,以保证出版物条码的印刷质量。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条码。

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八、十三、十四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条从事出版物条码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出版物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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