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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间产品条形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3 08:19:27

条形码用途: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

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中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1949年

BernardSiliver和N.J.Woodland注册了第一个机器识读的沧州条形码:牛眼码。

1951年

DavidSheppard博士研制出第一台实用光字符(OCR)阅读器。此后20年间,50多家公司和100多种OCR阅读器进入这个市场。

1956年

美国银行家协会选择MICR(磁性墨水字符)作为处理支票的标准机器语言。

1964年

识读设备公司(RecognitionEquepment,Inc.)在印第安纳州的FortBenjaminHarison安装了第一台带字库的OCR阅读器,可用来识读普通打印字符。

1967年

辛辛那提市的Kroger超市安装了第一套条码扫描零售系统。有些购物者对条码表示的价格表示怀疑。

1968年

第一家全部生产条码相关设备的公司Computer-Identics由DavidCollins创建。

1969年

第一台固定式氦-氖激光扫描器由Computer-Identics公司研制成功。

1970年

第一个智能卡专利由日本KunitakaArimura博士获得。17年后,全美第一个大型智能卡工程由农业部为生产花生的农场主实施。

摩托罗拉公司(Motorala)开发出第一个便携式射频数据采集系统(RF/DC)。

Norand公司推出手持便携数据终端。

1971年

ControlModule公司的JimBianco研制出PCP便携条码阅读器,这是首次在便携机上使用微处理器(Intel4004)和数字盒式存储器,此存储器提供500K存储空间,为当时之最。阅读器重27磅。

第一个欧洲码制,Plessey码由英国Plesssy公司推出。此码制及系统最初是为国防部的文件处理系统而设计,后在图书馆领域得到应用。

第一台便携笔式扫描装置Norand101,在Norand公司问世,预示着便携零售扫描应用的大发展和自动识别技术的一个崭新领域。它为实现从货架上直接写出订单提供了便利,大大减少了制定订货计划的时间。

AIM(自动识别技术制造商协会)成立,当时有4家成员公司:Computer-Identics,Identicon,3M,Mekoontrol。在此之后,1986年成员数发展到85家,到1991年初,成员数发展到159家。

库德巴码由Pitney-Bowes公司MonarchMarkingSystem分部推出,主要应用于血库,是第一个利用计算机校验准确性的码制。

1972年

交叉二五码由Intemec公司的DavidAllais博士发明,提供给Computer-Identics公司,此条码可在较小的空间内容纳更多的信息。

NCR公司推出彩色条码,用于零售POS系统。

1973年

UPC条码标准宣布。

Exxon的独资企业Verbex,开发出声音识别系统。

识别设备公司开发出手持式OCR阅读器,用于Sears,Roebuck。这是在仓储业使用的第一台手持OCR阅读器。

1974年

Intermec推出Plessey条码打印机,这是行业中第一台demand接触式打印机。

第一台UPC条码识读扫描器在奥克马州的Marsh超级市场安装,那时只有27种产品采用UPC条码,商场设法自己建立价格数据库,扫描的第一种商品是十片装的Wrigley口香糖,标价69美分,由扫描器正确读出。许多来自各地的人们,包括日本和丹麦,纷纷前来观看机器的操作运行。十年来,美国近一半的超级市场采用了扫描器,1989年,17180家食品店装上了扫描系统,占全美食品店的62%。

三九码--第一种字符条码码制,由Intermec公司DavidAllais博士和RaySterens研制出。

1976年

欧洲采用了他们自己的UPC码,称为EAN,含义是欧洲货品编码。

Kurzweil计算机公司推出阅读器机,可用来扫描整页的文章并大声朗读出来。

1977年

GeorgeGoldberg出版了第一期《扫描快讯》(ScanNewsletter)。

1978年

1.第一台注册专利的条码检测仪,Lasercheck2701,由Symbol公司推出。

2.HuntWesson食品公司BillMaginnis成为配货码制研究小组领导人,使得标准化工作大大进展。

3.第一台车载RF/CD终端由LXE公司推出。

1980年

1.Sato公司第一台热转印打印机,5323型最初是为零售业打印UPC码设计的。

2.RF/ID出现,在美国,识别设备公司开发出射频识别(RF/ID)标签,用于农场动物的识别。同样,法国Sattec公司开发出被动式可编程转换器。

1981年

条码扫描与RF/CD(射频/数据采集)第一次共同使用。

第一台线性CCD扫描器,20/20由Norand公司推出。

提高给美国工业界的长达1200页的LOGMARS报告出台。

国防部要求所有供货物品都要采用LOGMARS三九码。

128码由ComputerIdentic公司推出

1982年

第一本《条码制造商及服务手册》由《条码讯息》(BarCodeNews)出版。

Symbol公司推出LS7000,这是首部成功的商用手持式、移动光束激光扫描器,这标志着便携式激光扫描器应用的开始。

Dest公司推出首台桌面的电子OCR文件阅读器,该装置每小时可阅读250页。

首届Scan-Tech展览会在美国达拉斯举行,有55家厂商参展。

1983年

射频识别系统首次用于奶牛喂养。是美国的BabsonBros公司。

ANSIMH10.8M成为第一个美国国家技术标准,包括三种码制:39码、库德巴码、交叉二五码。

汽车工业行动小组(AIAG)选用39码作为行业标准。这是第一个行业采用了现场识别来识别条码的使用。

1984年

医疗保健业条码委员会采用三九码作为其行业标准。

条码行业第一部介绍性著作《字里行间》(ReadingBetweentheLines)出版,作者是CraigK.Harmon和RussAdams。

第一届欧洲Scan-Tech展览在阿曼斯特丹举行。

用于识别相同产品的大包装的UPC储运包装代码投入使用,便利了大包装的扫描。

1985年

图书行业系统顾问委员会采用书刊EAN条码。

自动编码技术协会(FACT)作为AIM的一个分支机构成立,成立初期,该小组包括10个行业。到1991年,FACT已有22个行业参加。

第一期《自动识别通讯》(AutomaticIDNews)出版。

1986年

由《自动识别系统》(IDSystem)杂志主办的自动识别技术展览(IDExpo)在旧金山开幕。

LEX公司研制出以声音识别作为射频输入的系统。

1987年

第一个二维条码49码由DavidAllais博士研制,Intermec公司推出。

在JamesFales教授的努力下,自动识别中心在俄亥俄大学建立。在AIM协助下,其任务是为在课堂讲授自动识别技术培养教师。

1988年

Laserlight系统公司的TedWilliam推出第二种二维条码16K码。

1989年

Teklogix公司推出第一套蜂窝射频系统,用户在网内自由移动而不会丢失数据或改换频率,这使得射频系统像汽车电话一样方便。

在旧金山举行的自动识别技术展览Scan-Tech'89成为历史上的扫描大震动。

1990年

条码印制质量美国国家标准ANISX3.182颁布。

扩展频带无线通讯产品进入自动识别市场。

Symbol公司推出二维条码PDF417。

沧州条形码标签打印机的在使用很长时间后会经常出现故障?所以我们要经常对条码标签打印机进行维护和保养,那么我们如何做呢?其实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遵循以下几点:1.用完条码打印机后经常要清洁条码打印机的胶棍,我们可以用酒精和棉签经常清洁胶棍,这样也能保证了打印的效果。

2.我们每天用完条码打印机下班后用软布和90%以上浓度的酒精擦洗打印头以及相关的压纸。

3.传感器的清洁和进纸导槽的清洁。

4.保持滚筒的清洁,我们用完条码打印机后用浸有75%酒精的棉签来清洁滚筒,一边用手滚动滚筒一边擦洗,我们擦干净后,一定要擦干酒精。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沧州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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