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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产品条形码需要多少钱?

作者:沧州盛祥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6 08:24:25

二维沧州条码: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二维空间存储信息的条码,称为二维条码(2-dimensionalbarcode),英文标准名称417Barcode。可直接显示英文、中文、数字、符号、图型;贮存数据量大,可存放1K字符,可用扫描仪直接读取内容,无需另接数据库;保密性高(可加密);安全级别最高时,损污50%仍可读取完整信息。

一维条码:一维条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其一定的高度通常是为了便于阅读器的对准。一维条码的应用可以提高信息录入的速度,减少差错率,可直接显示内容为英文、数字、简单符号;贮存数据不多,主要依靠计算机中的关联数据库;保密性能不高;损污后可读性差。

为不同的商品项目编制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结构在我国,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主要采用GTIN的三种数据结构,即EAN/UCC-13、EAN/UCC-8和UCC-12。通常情况下,选用13位的数字代码结构用EAN-13沧州条码表示。只有当产品出口到北美地区并且客户指定时,才申请使用UCC-12代码(用UPC条码表示)。1)EAN/UCC-13的数据结构(1)当前缀码为690、691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2)当前缀码为692、693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B、商品项目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C、校验位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12904附录。2)EAN/UCC-8的代码结构。A、商品项目识别代码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X8X7X6)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为了保证代码的惟一性B、校验位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12904附录。零售商品标识代码的编码原则在编制贸易项目的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惟一性惟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是指同一商品项目应分配相同的标识代码,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分配不同的标识代码。不同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的商品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标识代码,以保证编码的惟一性。

(2)稳定性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项目,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标识代码。即使该商品项目停止生产,其标识代码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项目上。另外,即便商品已不在供应链中流通,由于要保存历史纪录,需要在数据库中较长期地保留他的标识代码,因此,在重新启用商品标识代码时,还需要考虑此因素。

(3)无含义无含义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有含义的编码,通常会导致编码容量的损失。厂商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即连续号。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商品项目代码的编码容量。

零售商品标识代码的编码示例假设分配给某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01234,表1给出了其部分产品标识代码的编码方案。(1)商品品种不同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如:清凉油与风油精是不同的商品品种,所以其商品项目代码不同。(2)即使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商品,如果商标不同,也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如:天坛牌风油精与龙虎牌风油精,二者商标不同,所以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3)商标相同、品种相同,如果剂型不同,商品项目代码也应不同。如:天坛牌清凉油,搽剂与吸剂的商品项目代码不同。(4)品种、商标、剂型都相同的商品,如果商品规格或包装规格不同,也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如:天坛牌清凉油棕色固体搽剂中,3.5g/盒与19g/盒、3.5g/盒与3.5g/袋,其商品项目代码各不相同;ROYALBALMTM清凉油,18.4g/瓶的运动型棕色强力装与原始型关节白色装的商品项目代码也不相同。(5)对于组合包装的商品,如龙虎牌家友组合,也应分配一个独立的商品项目代码。如果其包装内的风油精与清凉鼻舒也有单卖的产品,则风油精、清凉鼻舒以及二者组合包装后的产品应分别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应用标识符的使用当用户出于产品管理与跟踪的要求,需要对具体商品的附加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及批号等特征进行描述,应采用应用标识符。应用标识符(AI)是有2位或2位以上数字组成的字符,用于标识其后数据的含义和格式。附加信息代码的条码标识须采用UCC/EAN-128条码。表示了商品标识代码为169012360046,保质期至2005年1月1日,批号为ABC的非零售商品的条码符号示例。

非零售商品,主要是指不通过POS扫描结算的用于配送、仓储或批发等操作的商品。一个装有24条香烟的纸箱、一个装有40箱香烟的托盘都可以作为一个非零售商品进行批发、配送。

非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非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可以采用EAN/UCC-13或EAN/UCC-14结构。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说明:(1)指示符只在EAN/UCC-14中使用,赋值区间为1-9,其中1-8用于定量贸易项目,9用于变量贸易项目。最简单的编码方法是随包装级别的依次增大而从小到大依次分配指示符的数值,即将1,2,3……,8依次分配给贸易单元的不同级别的包装组合。(2)商品项目代码由企业分配。(3)校验位由前12位数字计算而得。不同包装类型的商品的代码选择方案。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沧州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手机二维码”是二维码的一种,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矩形方阵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新一代沧州条码技术。

手机二维码由一个二维码矩阵图形和一个二维码号,以及下方的说明文字构成。用户通过手机摄像头对二维码图形进行扫描,或输入二维码号即可以进入相关网页进行手机上网。

手机二维码具有信息量大,纠错能力强,识读速度快,全方位识读等优点。

手机二维码可以印刷在报纸、杂志、广告、图书、产品、包装以及个人名片等多种载体上。手机快捷上网:通过二维码,手机用户可以更方便地实现手机上网或内容下载,而省去了输入网址、翻阅网页、寻找资料的繁琐过程。消费者可以利用照相手机内建的读码软件,对准平面杂志或是海报上的二维条码轻轻一拍,就可以将二维码图形立即转化为相关网址信息,直接将用户引入该二维码指向的页面资料。这一功能对于运营商推动WAP上网业务非常有利,从国外经验看,二维条码业务推出后,手机上网用户的年龄段将扩大到25岁~4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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